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08):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1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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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提示: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所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向个人股东分配时,个人股东再按《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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