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4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21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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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能力等级2)

提示:这部分有三个易考点:

一是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况;

二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停止执行的特例;

三是税务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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