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25):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12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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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违章行为

违章处理规定

不按规定设账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扣缴职责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扣而不缴)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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