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19):税款征收原则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税款征收原则——七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者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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