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1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06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征税的其他所得。

3.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相关链接: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对扣缴义务人将依《征管法》规定予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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