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07):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03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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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

(一)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做出界定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之和。

必要费用的减除为:2011年9月1日以后每月3500元;每年42000元。

(三)适用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计税方法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一年内分次得到承包承租收入要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经营期不足1年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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