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0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9-01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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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

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5%)。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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