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400):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30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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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2)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382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P375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属于经常性的考点。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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