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90):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一览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25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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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主要规定一览(掌握,能力等级2)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分月缴纳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3500元)

按年计算,分次缴纳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以800元为限扣除修缮费用)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

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

稿酬所得减征3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减按10%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减征: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受赠房产所得可扣受赠税费)

其他所得

解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也需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归纳:费用减除标准(掌握,能力等级2)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中的受赠房产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受赠房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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