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88):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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