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80):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20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劳务报酬所得(能力等级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注意辨析: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注意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辨析非货币性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不同带来的征税项目差异。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雇员取得上述待遇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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