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74):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17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能力等级2)

P357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几个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税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暂由地税局管理其企业所得税;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按主营税种确定征管归属;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以工商登记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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