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350):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05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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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实行清单和专项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清单申报方式下,列举的损失一般都是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损失情况简单并且业务量大。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专项申报的范围及要求: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归纳:

清单申报——科目汇总申报——资料备查;

专项申报——逐笔单独申报——资料附送。

2.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分支机构“双重申报”——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当向总机构上报;

总机构汇总申报——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分支机构上报总机构的资产损失,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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