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五十:印花税法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并对一些常考的、易错的考点进行了标注。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第十一章印花税法和契税法税法第一节知识点: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除印花税作用的内容

  2.删除和调整了印花税过时的税收优惠

  3.删除契税作用的内容

  4.按照现行政策调整了契税的征免税规定

  第一节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缴不退不抵。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熟悉,能力等级1)

  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电子凭证签订人共六种。

纳税人

具体情况

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立据人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凭证签订人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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