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并对一些常考的、易错的考点进行了标注。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第十一章印花税法和契税法税法第一节知识点:
第十一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删除印花税作用的内容
2.删除和调整了印花税过时的税收优惠
3.删除契税作用的内容
4.按照现行政策调整了契税的征免税规定
第一节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广;2.税负从轻;3.自行贴花纳税;4.多缴不退不抵。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熟悉,能力等级1)
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电子凭证签订人共六种。
纳税人 | 具体情况 | 注意问题 |
立合同人 |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
立据人 |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 |
立账簿人 |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 |
领受人 |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 |
使用人 |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
电子凭证签订人 |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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