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十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并对一些常考的、易错的考点进行了标注。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第五节知识点: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出厂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销售额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移送时候已经交过消费税了,那么再销售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注意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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