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二十六:征收管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并对一些常考的、易错的考点进行了标注。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三章营业税法第七节知识点: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1.预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的四种情况: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建筑业、租赁业。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3.贷款业务。自200311,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2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注意一下这个特殊规定)

三、纳税地点(能力等级2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另有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P145

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

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

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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