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二十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并对一些常考的、易错的考点进行了标注。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五章营业税法第四节知识点: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P151税收优惠(五)为新增内容: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2)

要点

规定

纳税环节

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环节

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三税的,代征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在代征代扣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

征收比率

计征依据

计算公式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3%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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