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二: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能力等级1

(一)税收立法概述(了解)

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二)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了解,P13,略)

(三)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

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施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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