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六: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二节知识点: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见教材P34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不是个人或企业)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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