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十: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六节与第七节知识点: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重点)(能力等级3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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