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税法知识点总结十二:出口货物退(免)税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东奥小编】距离9月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最后一个月,小编提醒注会考生能充分高效的利用好最后一个月时间。应学员要求,内容部会将六科的重要知识点带领大家过一遍,本周主要针对税法科目,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刘颖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以及轻松过关一、轻松过关二、考前最后六套题的体会,由学员夏亭轩同学整理。希望这些能对大家备考本门考试有所帮助。以下是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九节知识点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能力等级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能力等级2)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P63)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P63)

  (1). 属于生产型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资产货物。

  (2). 外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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