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2.5)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京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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