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超标要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免税”基数:住宅电话每月60元,手机每月400元

 记者昨日获悉,按广州地税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在扣除400元的基数后,超出部分需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为员工扣除通讯补贴时,首先应按本单位正式在册人数的5%比例,再凭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或其他适当的单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住宅电话费按每人每月补贴60元以内,无线移动电话费及无线传呼数码机台费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以内的标准进行扣除。

 比如,王小姐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出差一个月回来后,接到电信部门寄来的票据,票据上显示该月的移动话费是950元。而当她把票据拿到财务室准备全额报销时,财务人员告诉她只能补贴400元,超出部分要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王小姐不解,她认为这个月的手机费全是为公司联系业务的,自己私人没怎么用手机,但为何不能全额扣除,而且还要交税?

 对此,广州地税局表示,有关个人所得税通讯补贴的扣除范围和标准,目前仍按穗地税发(2002)49号文的规定执行。在穗地税发(2002)49号文的条款中,对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按现行有关规定保留行政级别的扣缴义务,对员工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应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员工的住宅电话费、无线移动电话费、无线传呼机台费。对超过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我考网-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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