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综合试卷(二)经济法(9):禁止的交易行为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人员的界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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