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综合试卷(二)经济法(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4-04-1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成立满3年、独立性要求 

类型

主要条件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提示: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条件是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发行成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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