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2015.08.08)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0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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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2004年)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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