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2015.07.23)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7-23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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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2006年)

A.甲B.乙

C.丙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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