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2015.07.19)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7-1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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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2008年)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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