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细则规定下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上述条文的解读:

  上述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上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也是明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3.对于个人,无论是否超过标准,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看待!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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