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3):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的一般规定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3):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的一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图15所示:

 

提示: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为例,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最重要的情形:

(1)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2)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2012年为甲公司提供了非鉴证服务;

(3)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4)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2012年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提供非鉴证服务。

(二)避免损害独立性

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三)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限制的非鉴证服务,如图16所示: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即母公司C公司;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即投资者D;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姊妹公司B公司。

对于图16所示的审计客户A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向B、C、D等关联实体提供受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2.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上述B、C、D等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B、C、D等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比如,ABC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同时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提供某一工程项目的可研分析报告(该项非鉴证服务不构成对2013年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的审计对象);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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