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41):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一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不利影响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该人员加入审计项目组的时间长短;
2.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比如,一般来说,在审计项目组中担任主要管理工作,如编制审计计划、负责与客户商讨及解决在审计中发现的差异的相关人员,其在长期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大);
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4.审计业务的性质;
5.客户的管理团队是否发生变动(比如,审计客户的管理团队人事变动频繁,可能降低因同一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审计客户现有的长期关系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6.客户的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性质或复杂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三)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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