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9):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来源: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注册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329):在非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

(一)非审计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和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其审计客户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但如果在除了审计客户之外的某一实体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审计客户也在这一实体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是否损害独立性的判断

1.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2.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如果经济利益重大,并且审计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拥有此类经济利益。拥有此类经济利益的人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1.评价影响程度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2)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多数人持有;

(3)经济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4)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2.采取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拥有该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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