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核准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受理部门

行政审批中心

咨询电话

025-83346355

单位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 210009

办理依据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申办材料

1、初始注册登记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 (至申请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原件及复印件;

(四)、延时申请初始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五)、注册电子数据

2、变更注册

省内变更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变更转换申请表》(一式2份);

(二)、新聘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新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至变更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三)、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材料(含退休人员);

(四)、申请人的《注册证》或《登记证》;

(五)、注册电子数据;

(六)、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出省变更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变更转换申请表》(一式2份);

(二)、新聘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新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至变更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三)、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材料(含退休人员); (四)、申请人的《注册证》或《登记证》;

(五)、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外省进省变更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变更转换申请表》(一式2份);

(二)、新聘单位的聘用合同或新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至变更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三)、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材料(含退休人员); (四)、申请人领取的《注册证》或《登记证》;

(五)、注册电子数据;

(六)、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

(二)、申请人在上一注册登记期内达到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三年内应达到120学时(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

(三)、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延期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四)、延时申请续期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五)、注册电子数据;

(六)、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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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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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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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初始注册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变更注册审查程序

1.省内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交给新单位;

(2)经新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原证书)报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登记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12、表13、表14)及汇总表软盘1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跨省变更注册登记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连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就职于新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原证书,交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2)省级注册机构对变更申请表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变更申请表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将省级注册机构签字盖章的变更申请表提交给现就职的新单位;

(4)新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新单位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5)省级注册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变更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及时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6)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变更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新的《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变更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或登记人员,一经工作变动,在原注册或登记自行失效。

延续审查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登记期满之前3个月,由本人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或延续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续期注册登记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续期注册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报汇总表》、《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7、附表8)和汇总表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期注册登记手续,重新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续期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不符合续期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凡申报延续注册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均应在延续注册汇总表中备注栏加以注明并按照变更注册登记要求办理。

受理条件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初始注册: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延续注册:

3、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或登记。

4、已经注册登记的人员,因故延时续期注册登记(含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可申请办理续期注册登记。

变更注册:

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5、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返聘,而应聘于其他单位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撤销、合并、转制等);

7、工作调动的(含异地调动、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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