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换证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续期换证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

  《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二、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三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见附件1,可在www.pqrc.org.cn下载)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www.cin.gov.cn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四)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的初审意见。

  四、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

  (二)省级注册机构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报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进行初审。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应向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说明理由。

  (三)省级注册机构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意见及初审的全部人员(未通过人员应注明原因)名单汇总表及两份个人申请表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四)国家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五)城乡规划司审查批准后,向合格的注册登记人员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申诉(申诉材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7 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 电话010-68318837)。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5月30日前,申请续期换证人员按本通知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二)2009年7月30日前,省级注册机构按本通知四(三)要求将申报材料寄(送)国家注册机构。

  (三)2009年9月30日前,国家注册机构将核实情况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2009年11月30日前,城乡规划司完成续期换证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续期换证的人员和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初审或审批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做出处理。

  (二)参加审核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三)凡申报办理变更或转换且已到期需续期换证人员,两项业务合并办理,申报人员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申报程序不变。

  (四)本次续期换证工作结束后,新的需要续期换证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新换证的《注册证书》、《登记证书》继续沿用统一编号,其编号为:GH * * * * * * * * * * * * * 。

  (编号说明:第1-2位:类别;第3-6位:注册年度;第7-8位:注册地区;第9-13位:注册人员顺序号)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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