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4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叔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   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2.1 城市水资源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

区域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0.8~1.20.7~1.10.6~1.00.4~0.8
二区0.6~1.00.5~0.80.35~0.70.3~0.6
三区0.5~0.80.4~0.70.3~0.60.25~0.5

注:
 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

区域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1.0~1.60.8~1.40.6~1.00.4~0.8
二区0.8~1.20.6~1.00.4~0.70.3~0.6
三区0.6~1.00.5~0.80.3~0.60.25~0.5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区域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一区300~540290~530280~520240~450
二区230~400210~380190~360190~350
三区190~330180~320170~310170~300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