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各市规划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4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3、在原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4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2)1987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17日-8月11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2)上传的照片将在发放“成绩通知书”时作参照,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照片。

  (3)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正确选择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居住(或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区。

  2、办理免试科目审批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通过“资料下载”快捷按钮下载打印《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填写后到规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资格审查

  (1)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首次报考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将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待审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13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8月26、27日到当地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审查后的《报名表》。

  (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的首次报考人员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应及时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确认。

  (3)往年考生(已参加过该项考试,有档案号的续考人员,下同)参加2009年度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报名确认。报考人员应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本人档案号进入报名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照片通过审核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照片审核

  (1)往年考生上传的照片,由所在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2)首次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在报名确认时进行审核。

  5、现场报名确认

  (1)首次报考人员应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和科目免试申报表(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只提交报名表)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办理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进行报名确认时,应对报名表中的照片进行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6、网上缴费

  (1)报考人员须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缴纳考试费用。网上支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操作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4日。

  (2)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联系。

  (3)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7、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10月12-18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咨询

  报考人员可向当地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咨询报名有关事宜。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的具体办公地址及考务咨询电话见附件。

  六、收费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13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按科目收取,其中《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为60元/科,《城市规划实务》为120元/科,考试报名费10元/人。

  (二)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当天在考试现场领取,或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三)省人事考试局将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向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拨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七、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指定答题区域作答。

  八、成绩管理

  (一)2010年1月以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及办法。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获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符合免试科目条件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考试。

  九、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十、考试参考教材

  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实施。需购买考试参考教材的考生,可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4-23974052,联系人:生黎。

  十一、其他

  (一)我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

  考务咨询电话: 024-86899711

  (二)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考试培训部负责。联系人:梁青,联系电话:024-23974407。

  附件: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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