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相关知识第三讲讲义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4)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否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城市规划对设计的要求-控制线、绿线、紫线
(三)建筑控制线
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形和街景富于变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的关系有如下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四)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般会对建设用地提出明确的退让绿线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9号令)中,对城市紫线有以下规定:
(1)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A.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B.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C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D.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F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2)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3)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4)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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