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实务辅导笔记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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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游览设施规划
  • 第2页:典型景观规划
  • 第3页:风景游赏规划
  • 第4页:分区、结构与布局

  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评析要点

  1、居住区用地位置的选择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2、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是否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3、居住区的空间结构是否合理,主次结构是否协调。

  4、居住区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均衡,是否形成完整的居住生活系统。

  5、居住区内的建筑的选型是否经济合理、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是否有利于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6、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完善,服务规模能否达到最优。

  7、居住区道路是否满足居民出入方便、安全、便捷,而且有利于组织汽车交通。

  8、是否具有完整同意的建筑艺术空间组织。

  9、是否具有邻里公共生活的共享空间。

  10、是否满足家庭私密性生活要求。

  游览设施规划

  第4.4.1条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条 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第4.4.3条 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第4.4.4条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第4.4.5条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4.4.5-2)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 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 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

  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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