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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