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委托其编制规划草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专家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