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处罚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罚与责令纠正并行。行政机关不能一罚了事,而是要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一事不再罚款。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向竞合时,如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先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已经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时,从行为终了时算起。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行政政处罚书。
    五、《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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