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特征:
    (1)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2)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3)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二、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对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情况进行监检查;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杏。其内容包括:
    (1)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
    (2)复验建设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
    (3)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三、规划行政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权,其基本前提是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规划监督检查内容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行为。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修改、规划行政许可等内容与程序是否合法,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规划监督检查的程序合法
    即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规划监督检查证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或处理意见要依法符合法定程序。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进行举报。
    3.规划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合法
    即只能采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监督检查人员采取的措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划执法监督检查的实行
    1.监督检查方法和措施
    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2.监督检查的人员、证件
    要求规划工作人员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对考核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发的,格式统一,是证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
    3.规划监督检查程序
    (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
    (2)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通知被检查人在场,检查必须公开进行;
    (3)从检查开始到检查结束不能超过正常时间;
    (4)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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