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讲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十、《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B 50298—1999)
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见第1.0.2条)。
2.定义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见第2.0.2条)。
3.规划阶段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见第1.0.3条)。
4.一般规定
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见第3.1.5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见第3.2.1、3.2.6、3.2.8条)。
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
1)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见第3.3.1条)。
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功能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见第3.4.1、3.4.4条)。
容量、人口。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限期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见第3.5.1、3.5.2条)。
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见第3.5.5条)。
5.专项规划
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