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重要知识点解析4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立法指导思想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建设部起草的。它的基础是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10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通过新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确立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原则和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十一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完来源保障,以及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与监督管理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共十六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基础资料,城乡规划草案的么告和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共十八条。主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城市、镇、乡和村庄各项规划、建设和发展实施规划时应遵守的原则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等及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规划条件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报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共五条。主要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与审批机关、权限、条件、程序、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城乡规划的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修改要求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七条。主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机构、权限、措施、程序、处理结果以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二条。主要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产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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