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二章行政法学有关知识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法律的概念
广义法律:是泛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法律是国家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二、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这个法律体系中赋予对社会事务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产生的依据和来源及其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只有成文法才是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是行政法的最根本法源。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是制定其他法规、规章的依据。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宪法和法律,以完成国家行政管理事务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亦称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法定的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权解释才是法的渊源。
8、国际条约和协定。行政法是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协定则属国际法。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要付诸实施,有的还要制定执行的法规。涉及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以及公民需要遵守的规定,都是行政法的渊源。
9、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据职权作出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
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由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1、假设。是指适应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2、处理。是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制裁。在行政法律规范中通常表现为“罚则”,是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处理”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或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法,也要合乎程序法。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对于相对方而言是一种权力;而相对于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义务。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有机统一的。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处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称之为消极行政。另一类是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当然,积极行政也应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公正、合乎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则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事后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并不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情况
2、非法定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报法定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行使应该适当,将损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和范围内。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面的当事人构成。
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和组织、个人(含在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等)。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组织,应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点:1、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
2、主体双方处于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对等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其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主体双方既不能相互约定,也不能自由选择。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法律事件: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无联系的法律事实。(如发生自然灾害,行政主体依法组织抢险。)
法律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有联系的法律事实。(如:违法建设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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