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需要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

来源:注册城市规划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注册城市规划师辅导视频    评论

  贯彻施行《城乡规划法》,需要从国家发展的全局来认识形势,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城市规划的改革和发展,首先又需要全面理解和体现科学发展观。日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建设部原总规划师陈为邦接受记者采访,强调了这样的观点。

  回顾以往:城市规划30年的历史经验需要系统总结

  陈为邦说,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这30年,我们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历史性的变化,城市得到了巨大发展:全国设市城市从1978年的193个发展到2006年的656个,建制镇从2173个发展到19369个,全国城市化率从1978年17.9%发展到2006年的43.9%.各项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城市规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城市规划工作基本上适应了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为区域城镇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规划前提;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在总体上科学合理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大量的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的规划,为国家工业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关的空间支撑条件;大量的居住区规划为广大人民居住条件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前提;各种专业规划为城市交通、给排水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规划保证;通过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节约了大量建设用地,在保护耕地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城市设计的开展,为提高城市体形和空间环境质量提供了规划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提供了前提;城市生态规划的开展,为城市生态的保护和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小城镇规划的开展,对小城镇的合理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等等。“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长期大规模建设、同时又处于体制转轨的这个历史时期。可以认为,我国城市的发展基本上是好的、基本上是健康合理的。为此,我国城市规划是建立了重大的历史性的功绩的。”陈为邦说。

  他指出,在这个过程中,城市规划的改革不断深入,城市规划工作的水平得到不断提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城市规划的改革取得积极的进展,规划的调控能力不断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建立和发展起来,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已经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已经起步;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开始施行,1990年《城市规划法》开始施行,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有了很大进步,规划编制的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方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得到很大加强,有力地保证了城市的有序建设和发展;城市规划的教育和学术研究得到迅速发展,规划教育和学术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城市规划队伍在数量和质量方面有了很大发展。,在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城市规划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解决。

  陈为邦认为,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现在,我们确实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总结城市规划的历史经验。这30年,我国的城镇化,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在中国是从来没有的,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其中的经验是非常丰富的,教训也不少,认真总结出来,就应当是具有国际水平的东西。更重要的是,这个总结做得好,对今后国家的城镇化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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