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内审师《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54)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实务公告 2400—1:通报结果时的法律考虑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2400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通报审计业务结果时,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公告无意囊括通报结果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提供一系列建议审计师考虑的事项。

注意:由于不同管辖范围的要求各不相同,鼓励内部审计师就涉及法律问题的所有事项咨询法律顾问。本实务公告的指导内容主要依据美国的司法制度。

1.内部审计师在审计通报和工作底稿中包括与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法律问题有关的审计结果,并就此发表意见时应该非常谨慎。积极鼓励建立处理这些事项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并与有关方面(法律顾问、稽核官员)建立紧密工作关系。

2.内部审计师应按要求收集证据、进行分析性判断、报告结果并保证采取纠正性措施。内部审计师对于用文档保存业务记录的要求可能与法律顾问希望不留下任何可能不利于辩护的可发现证据的要求相冲突。比如,即使内部审计师开展调查的方式是正确的,所披露的事实也可能会有损组织法律顾问所经手的案子。正确的计划和政策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即使在遇到突然披露某些事实的情况时,公司法律顾问和内部审计师也不至于发生矛盾。这些政策应包括角色的定位和通报方法,内部审计师和公司法律顾问还应该通过使管理层了解既定政策、对政策敏感性而在整个组织培养一种讲求道德的、预防性的气氛。内部审计师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在开展可能需要对外披露或通报结果的业务时更应如此。

3.以下是保护律师—客户保密权的四大必要因素:

沟通;

在“享有保密权的人之间”;

必须以保密形式;

目的是为客户寻找、获取或提供法律援助。

4.有些法院已认可一种使审计工作成果等自我批评材料免于披露的批评性自我分析的保密权。总而言之,认可这种权力所依据的假设是:对所涉及情况的检查结果进行保密重于大家珍视的公众利益。一家法院曾经这样解释:

“自我批评分析保密权已被认可为一种使某些批评性自我评估信息免于披露的保密权。它允许个人或企业坦率地评价其遵纪守法情况,又不会产生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被其对手用做反击武器的证据。这种规定的原理是这种批评性自我评估有助于强迫公众利益服从于法律。”

5.一般说来,要应用上述保密权,经常需要满足以下三种要求:

受此种保密权管辖的信息必须来自坚持这一权力的团体所开展的自我批评分析;

公众必须对保护自我批评分析中所包括的信息的自由流动表示出强烈兴趣;

这种信息必须属于一旦被发现,流动就会终止的类别。

6.如果要求获取文件的是政府机构而不是私人起诉者,法院一般更不愿意承认自我评估保密权。可以认为这种态度有源于对政府有更强的利益驱动去实施法律的结果。自我评估保密权特别适用于已经建立自我管制程序的职能和活动。医院、证券经纪人和私人会计师事务所都已建立此种程序。这些程序大多与不得不增加给经营活动的质量确认程序有关,如财务审计。

7.要根据工作—产品的规定,保护文件不会向外披露必须满足三项要求。这些文件必须:

是某种形式的工作-产品(如:备忘录、电脑程序); 来自www.PPkao.com

在预料诉讼时编制;

编制方必须是律师的代理人。

8.在律师一客户关系存在之前编制的文件不受工作一产品规定的保护。向律师发送在律师一客户关系形成之前编制的文件不会在工作一产品规定下得到保护。此外,这条规定是有条件的。如果存在对信息的实质性需要,而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轻易获得这种信息,那么,这些文件就不会受到工作—产品规定的保护。比如,某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面谈来确定是否进行了可疑的海外付款。除包括与已去世人员进行面谈的结果的部分外,他们的报告受到工作一产品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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