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内审师《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红皮书)(13)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实务公告 1312—1:外部评估

解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1312条标准

本实务公告性质

内部审计师在计划或签订外部评估合约时应当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外部评估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考虑。

1.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概述——首席审计执行官负责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其工作范围包括《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以及IIA关于内部审计定义(见《标准》—引言第一段)中所指的一切活动。为确保这一工作的实施,第1300条标准要求首席审计官建立并坚持开展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质量评价与改进程序应当包括定期的外部评估,至少每五年由组织外部合格的、独立的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开展一次。这些外部评估活动应当涵盖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全面情况,不仅仅限于评价其质量与改进程序。考试资料 考 试 网

2.总体考虑——对内部审计活动的外部评估应当评定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评定并发表意见,如果合适,应当包括改进的建议。这种检查对首席审计官和内部审计活动的其他人员具有相当的价值。只有合格的人员能够从事这项检查。

3.外部评估要求自2002年1月1日之后的5年内开展,极力鼓励尽早实施这一新标准,并鼓励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了外部检查的组织于前次检查后的5年内进行下一次检查。

4.检查完成后,应当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正式交换意见。

5.外部检查人员的资格——外部检查人员,包括审查自我评估的人员(新实务公告1312-2),应当独立于内部审计活动。检查小组应当由在内部审计实务和外部评估过程方面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合格的外部评估人员的候选者,可以是IIA质量评价检查员,法律考官,咨询专家,外部审计师,其他职业服务提供者,以及来自组织外部的内部审计师。

6.独立性——从事外部评估的个人或机构:评估小组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参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与接受外部评估的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及其人员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的有关外部评价人员的独立性包括:

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独立于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必须没有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独立于组织”指既不是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的组成部分,也不受其控制。在选择外部检查人员时应当考虑,鉴于检查人员过去或现在与组织或其内部审计活动的关系,可能存在实质或形式上的利益冲突。 来自本组织内其他部门或相关组织的人员,尽管在组织上与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但从开展外部评估的目的角度看,并不能认为是独立的。“相关组织”可以是母公司、或同一组织的隶属组织,或者与内部审计活动所在组织存在定期监督、质量评价责任的组织。 安排在三个或更多组织之间(例如,在行业或其他相似组织,地区联盟,或者其他组织团体内部)相互开展同业互查,有可能减弱对独立性的考虑,但是必须注意保证不发生独立性方面的问题。两家组织之间相互开展同业互查不能通过独立性测试。 为了消除上述在形式或实质上损害独立性的顾虑,一名或多名独立人员可以作为外部评估小组的一部分,或者安排在检查之后加入,独立地验证外部评估小组的工作。

7.公正和客观——公正要求检查小组在保密的约束下诚实、坦率。服务于公众信任而不应该从属于个人所得和利益。客观是指为检查小组的服务赋予价值的品质。客观的原则要求做到公正、心地诚实,没有利益冲突。

8.胜任——开展外部评估并报告其结果要求运用职业判断。因而,作为外部评估人员应当是:

胜任的、有资格的职业人员(如,CIA,CPA,CA,CISA),掌握有关《标准》现行的深度知识; 精通行业的最佳实务; 在管理职位上拥有至少三年内部审计实践工作经验; 外部评估小组负责人和独立的证明人员应当具有高水平的胜任能力和更多经验,例如以前作为外部质量评估小组成员时获得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圆满完成IIA的质量评价培训课程或类似培训,以及首席审计执行官或相似的高级内部审计管理经验。

9.检查小组应当具备信息技术专业或相关行业经验的成员,其他专业领域的人员有助于外部检查小组的工作,例如,企业风险管理、统计抽样、运营监督系统或者控制自我评估方面的专家可以从事检查中的特定工作。

10.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对应当介入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对外部检查人员的挑选过程并获得他们的批准。

11.外部评估的范围----外部评估的覆盖范围包括内部审计活动的以下要素:

遵循《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活动的章程、目标、政策、程序、实务,以及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情况; 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和运营经理对内部审计活动的期望; 将内部审计活动与组织的治理过程结合起来,包括介入这一过程的主要不同团体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活动采用的工具和技术; 员工知识结构、工作经验、专业的组合搭配,包括侧重于过程改进工作的员工; 决定内部审计活动是否增加了组织的价值,改进了组织的运营状况。

12.通报结果­­­­----检查的初步结果应当在评估过程实施期间以及作出结论时与首席审计执行官进行讨论,最终结果应当报告给首度审计执行官和其他批准开展检查工作的人员,最好直接送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相关成员。

13.通报应当包括:外语学习网

在综合评分过程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活动遵守《标准》的情况发表意见。“遵守”是指内部审计活动的实务从整体来看,满足《标准》的要求。类似地,“未遵守”是指内部审计活动效率低下产生的影响和严重程序妨碍了内部审计活动履行的能力。“部分遵守”《标准》中条款的程度,如果与总体意见相关,也应当在独立评估报告中表述。对外部评估结果发表意见要求运用良好的业务判断,公正以及应有的职业审慎。 对运用最佳实务的评价,包括评价过程中观察到的做法和其他潜在的可适用的做法。 适当情况下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反馈,包括行动计划和实施时间。

14.如未能直接送交有关材料,首席审计执行官应当就检查结果与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有关成员交换意见,同时还应交流重大事项的计划纠正措施以及这些计划措施完成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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