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业务:审计证据的评估标准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4.1 审计证据的评估标准

《标准》对审计证据的标准作了说明,内部审计师应该收集充分的(sufficient)、可靠的(reliable)、相关的(relevant)和有用的(useful)证据来实现审计业务目标。

决定审计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需要内部审计师视情况作出判断。虽然推理判断被认定具有主观性,但毫无疑问这些判断会因内部审计师的经验、教育程度以及其他一些个性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这样的判断是不容易加以量化分析和比较的。

4.1.1 充分的(sufficient)是指证据的符合事实、满足条件、具备说服力,可以使审慎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得出与内部审计师相同的结论。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必然受人对事物的不同理解所影响,而人对事物的理解因为一些因素,如拥有的知识范围、偏见等而存在差异。因此,内部审计师不仅要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而且还应该以听众能够清楚、了解的方式表述审计证据。

4.1.2 可靠的(reliable)是指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可以获得的最佳信息。特别地,当审计证据能够被其他人或事物所验证,则说明它是可靠的。可靠的审计证据意味着是有效的审计证据,其准确代表了被观察事项的真相。

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部分依赖于证据的类型。通常认为原始文件比复印件可靠,直接证据比旁证可靠。

4.1.3 相关的(relevant)是指审计证据能够支持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并且与审计目标相一致。相关性要求审计证据与其要证明的事项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应该在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所涉及的事项中进行。

4.1.4 有用的(useful)是指审计证据能够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组织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为组织所有者、其他股东们、客户、顾客等创造价值。因此,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内部审计的目标相一致,即能够为组织增值,促进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并且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无论如何,风险差异决定了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的重要风险越大,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考试资料 考 试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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