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业务讲义复习精讲(二十六)

来源:国际内审师    发布时间:2012-01-22    国际内审师视频    评论

3.4 按证据的法律概念分类

注意:在本节中,“证据”(evidence)一词的应用是基于严格的法律概念,是内部审计师在参与舞弊调查或提供诉讼支持服务等业务时尤其需要了解的。而“证据”(information)一词是指能够用于支持内部审计师的观察结果、结论和建议的任何证据资料,涉及范围很广。对内部审计师来说,他(她)需要检查和评估收集到的任何证据资料,直至他(她)其专业判断确定这些证据资料是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用的。

3.4.1 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是指不需要推测或推理就能证明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典型的直接证据是原始文件以及有关证人本身制作、看到或听到这些文件的证词。

3.4.2 旁证(hearsay evidence)是为证明尚待证实事情的真相而由非本人提供的一种声明,是间接证据。旁证往往不被接纳,因为它不能通过交叉检查(cross—examination)加以验证。例如,雇员甲说:雇员乙说他看见雇员丙偷了钱。如果要证实雇员丙确实偷了钱,那么雇员甲的证词就属于旁证。

3.4.3 最优证据或首要证据(best evidence or primary evidence)是证实需要证实事情的最圆满和最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典型的最优证据是文件证据。

3.4.4 次要证据(secondary evidence)比最优证据的说服力弱一些,因为它通常由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涉及其内容的口头证据构成。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来自www.PPkao.com

3.4.5 意见证据(opinion evidence)因为其潜在地存在偏见,所以通常在法庭上不能算作是有用的审计证据。但是,在所需的知识领域超出了一般普通人所了解的范围时,专家意见例外,是可以被接受的。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审计师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只有当:(1)事项超出了他们的知识范围;(2)意见是由无偏见的专家提出时,他们才能依赖这样的意见。

3.4.6 附属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属于间接证据,通常是从首要证据中推断出来的,因为其证明可以从首要事实(这些事实对于所争议事项非常重要)中推断出一些介于中间的事实。例如,受到密码接触保护的在线会计证据被修改这一事实构成了附属证据,证明了获得授权人员是有责任的。但是,如果存在未经授权人员能够取得这些密码的情况,则这一证据就是有缺陷的证据。

3.4.7 确证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是指那些不需要任何额外的佐证,可以无可争辩地推出唯一一个合理结论的审计证据。间接证据不是确证证据。

3.4.8 佐证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是指可以支持其他审计证据的审计证据。佐证证据的数量越多,其说服力就越强。例如,第二位亲历证人的证词就可以强化和证明第一位证人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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